[股票投資]將KY股,或是連結標的為外國股債的股票,因「雙向借券」而領取的權益補償,綜所稅如何認定呢?

   在[股票投資]借券借出後,如跨越[除權息日]的[權益補償辦法]及相關的[所得稅]這篇文章中,提到了一般投資國內個股及ETF時,因雙向借券而產生的稅務問題。最近我在ptt上看到網友提問,在借券方只借券而未賣出的情況下,若是借券借出的股票是KY股,或是外國債券型的ETF(例如00696B:富邦美債20年)這種類型,原有的配息或配股原本視為是「海外所得」,若因借券而改為領取券商所匯入的權益補償,這個權益補償是認定為「海外所得」嗎?

  我在「台灣證券交易所/產品與服務/有價證券借貸/問答集」中的「第13題:從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會產生哪些相關稅負?」找到了答案。經查財政部96年08月20日的公文有價證券借貸制度相關課稅規定」 (96.08.20 台財稅字第 09600210970 號令),在「二.有價證券借貸制度相關課稅規定」的「(二)借券人給付予出借人之權益補償(現金權益及有價證券權益),其營業稅及所得稅相關問題」的「2.所得稅部分」,有提到「本案借貸制度之出借標的證券均屬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,中略...,前述權益補償係出借人持有我國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所產生之所得,核屬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,出借人應依同法第3條或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,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。」

圖1.twse問與答示意圖。

圖2.財政部公文示意圖。

  上面這段文字有點難理解,經詢問「南區國稅局」後得到了比較容易理解的回覆,我粗略的簡述如下:所得稅的認定是取決於你收入的來源,以富邦美債20年(00696B)這隻ETF為例,持有這隻ETF,領到的股息,收入的來源是20年美國國債,故視為「海外所得」。若將這張ETF用雙向借券借出去,領到的權益補償,雖然金額跟股息一樣,但收入來源是來自借券方(由美國國債支付給借券方,借券方再支付給借出方),故視為「國內所得」,同時也擁有8.5%的可抵扣稅額。(這是好理解的想法,跟上面財政部公文的說法不完全相同。)

  我總結一下,對於稅率在12%以下的大部分人(稅基在110萬以下),將這類股票借出,讓「海外所得」轉而認定為「國內所得」,享有8.5%的可抵扣稅額是有利的。至於高稅率的人就不建議這樣做了。我要再次強調,這是在借券方只借券而未賣出的低機率情況下才成立,若是借券後賣出,則權益補償通通會視為證券交易所得,在國內目前是免稅的。但券被借走後究竟有沒有賣出,就不是借出方可以控制的了。

留言

  1. 請問大大有遇過實際上的案例嗎?

    前不久也有問過南區國稅局人員,相關問題,海外債券ETF出借出去未被賣出跨除權息

    相關權益補償該如何認定為海外或國內所得?

    當時國稅局人員是回覆說:源頭是海外所得,所以即便出借人未賣出,相關權益補償也是認定海外所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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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. 您好,我查了一下去年的借券情況,並沒有海外股票借券跨除權息的實例,所以我幫不上您的忙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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